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仅限完成校内登记且取得《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骑行、停放,学校后勤保卫处是校园电动自行车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的受理和授权。
通行证办理
第四条 所有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应提前至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电动自行车车主必须提供株洲市公安机关发放的防盗车牌证明,无牌无证的车辆将不予进行登记备案。除校内教职工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一律不办理通行证。
第五条 通行证需按要求悬挂在电动自行车指定位置,未按要求悬挂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
第六条通行证禁止私下转让、售卖他人,禁止私下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七条 因违反本办法被没收通行证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内行驶,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后勤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后勤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办理了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可在校园内充电,须到指定充电位置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从室内拉线至室外充电;严禁将电动车蓄电池拆下带至宿舍、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非充电场所充电。
第十四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吊销校园通行证。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后勤保卫处做好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勤保卫处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2.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3.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提示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拖车)处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在学校曝光通报;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通行证并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资格。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个严禁
第十八条 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严禁擅自改装、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严禁长时间充电。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实施。